当前位置 : |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中国营养学会,英文名称: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,缩写:CNS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营养科技工作者、营养师和从事营养学相关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,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,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、普及和推广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;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;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,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,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,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,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和促进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展览活动,活跃学术思想,推动自主创新,促进学科发展;
(二)开展和促进科普工作,普及营养知识,推广先进技术,传播科学思想,捍卫科学尊严,提高国民的营养素养和知识水平,促进健康中国建设;
(三)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,依法开展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,提高包括会员在内的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;
(四)发展与国(境)外营养学科团队和营养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,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;
(五)依照有关规定,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、书籍和音像制品及宣传材料;
(六)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,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标准、政策法规的研制,参与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,促进国家营养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。
(七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和营养师的意见与建议;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的建设;
(八)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,开展科技咨询服务、技术研发、技术转让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;
(九)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,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,有序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、职业资格评审,技术标准研究评审、成果鉴定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;按照规定开展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与表彰活动;
(十)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,组织开展“全民营养周”等科普宣教活动,组织和促进符合本社团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;
(十一)加强本团体自身建设,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,设立研究基金支持项目,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;
(十二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,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、学生会员、高级会员、会士及外籍会员共5类。
各类会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普通会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)
1.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、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;
2.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,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;
3.积极支持营养相关工作,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。
(二)学生会员
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等营养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。
(三)高级会员
1.取得或受聘为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,即为注册营养专家;
2.在营养或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以及副高以上的学者;
3.取得注册营养师证书及在CNS注册备案的营养师,本人申请并通过批准。
(四)会士
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称号,为在营养和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,为终身荣誉。
(五)外籍会员
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,对我国友好,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、学者。外籍会员入会程序是: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、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。
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,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。
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。
(六)单位会员
1.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;
2.从事营养相关工作、支持本团体工作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(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)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遵纪守法,践行科学道德规范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,优惠参加本团体有关学术活动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本团体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注销会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、有损于本团体名誉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注销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、任务;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;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每届任期5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聘任、解聘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筹措本团体活动经费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每届任期5年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。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
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研究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,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延任职。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在职县(处)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或聘任为秘书长的,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,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出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筹措本团体活动经费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规模为3~9人,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长、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且连任不超过2届,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/3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(一)选举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(二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;
(五)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(六)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本团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9日中国营养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中国营养界
官微
中国好营养
科普官微
注册营养师
服务号